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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乃文团队律所部分 (刑事类) 成功案例集

发布时间:2025-05-15 21:59:24 作者:大鱼游戏汉化

  /本团队律师曾经或当下亲自负责办理的案件,无任何虚假成份。我们欢迎您监督,联系电线

  前言:同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案件,别家求路无门,周乃文律师却能,精准狙击控方漏洞,为当事人铺就无罪之路,专业领航,靠谱护航,让公正得以伸张!”

  被害人甲女子于2024年11月初报警控告张某在2024年10月的某天在坦洲某酒店猥亵她,控告李四在同日在酒店她。张某和李某于2024年11月1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第二日被送至中山市看守所羁押。

  1、周乃文律师接受委托以后,前往中山市看守所会见了张某。张某辩解其没有猥亵被害人甲,当晚四人喝酒后大约凌晨三四点开房。四个人张某、李某、王某和甲开了一间双人房。张某没有醉酒,他在酒店和王某睡,中途起来拿水给三人,手不小心碰到了甲的手,绝对没有碰到甲的胸部和,更加没有强制或以暴力、胁迫手段,。凌晨五点他就离开酒店了。

  2、会见完以后,分析案件情况认为,目前是一对一的证据,甲指控有罪,张某做无罪辩解。本案还是有做无罪辩护的空间,周律师确定了无罪辩护的思路和方案。本案的核心是要知道王某的证人证言及李某的口供。经过调查,王某喝多了,一觉睡到下午三点,中途发生啥事情他都不知道。从这里可以推测出来,中途过程中,是没有强制手段导致甲反抗。

  3、2024年11月18日,周律师在中山和被害人的朋友进行了初步沟通,试着和解。经过多次沟通以后,2024年11月28日双方达成一致,同意5000元和解。本律师和家属还在慎重考虑。因为如果有罪,和解也不一定犯人。

  4、2024年11月30日律师再次前往中山市看守所会见张某,把案件情况和其分析。

  5、2024年12月初,辩护律师前往侦查机关为张某申请取保候审,认为其没有犯罪,不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6、2024年12月10日,侦查机关约三方和解,张某家属、李某家属、甲,事情出现转机(我方亦同意和解,何为转机,明白人都明白)。

  2024年12月12日张某被无罪释放。释放证明载明的理由:侦查中,发现不应对嫌疑犯追究刑事责任。

  龙某掩饰、隐瞒近6万余元,检察院突变撤回起诉周乃文律师在这场司法“博弈” 中干了啥?

  前言:龙某犯掩饰、隐瞒涉案58000 余元深陷泥沼,检察院风云突变撤回起诉不起诉!“从看守所‘险’脱身”看周乃文律师做对了什么?

  【案情回顾】东莞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龙某在明知他人盗取某厂的玩具的情况下,仍然大量低价收购他人盗窃所得的玩具2000件,且在网络上和广州低价购买来源不明的玩具。龙某购得玩具后在淘宝网上销售获利。龙某于某年12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其住处搜出3748件玩具。价值58000余元。

  【律师核心观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23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周乃文律师依法出庭为龙某辩护,周律师审核了证据,该证人在不同询问笔录中的描述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况,对关键细节如时间、地点、被告人的具体行为等描述模糊且相互矛盾。并且,该证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几率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其证言的可信度大打折扣。因此,仅凭该证人的证言,无法认定被告人与犯罪所得存在接触,更无法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龙某犯掩饰、隐瞒犯罪,存在诸多瑕疵和不足,没办法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来证明被告人龙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中“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当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以确保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于某年7月20日决定撤回起诉,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同月22日作出裁定准许检察院撤诉。东莞市第三人民检察院于某年8月3日作出《不起诉决定书》。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分所收到《不起诉书决定书》后于同月5日将龙某释放。

  【办案结果】周乃文律师为孙某成功为其争取了不起诉《东二区检刑不诉(2024)774号》;看守所释放证明。

  前言:杨某被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处境艰难。周乃文律师果敢接手,一头扎进案子。他精细取证、深挖线索,依律定制策略,庭审凭口才与专业直击要害、力陈从轻。杨某终获缓刑,生活重燃希望,周律师凭“三专” 成刑辩信赖之选。

  【案件回顾】杨某系东莞市沙田镇的深圳市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采购员,2022 年开始,其利用职务便 利先后收受合作供应商的回扣 6 万余元,2022 年 10 月 19 日,杨某到东莞市公安局沙田分局 主动投案后被羁押,并退缴违法来得到的 6 万余元,赔偿其所任职的公司 10 万元且已获得公司谅 解。次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 年 10 月 16 日被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 审,2024 年 3 月 15 日被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杨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家属委托现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原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

  )周乃文律师团队周律师介入该案,周律师接收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充分了解基本

  案情后,周律师为杨某申请了取保候审,并获得准许。后在审核检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杨某均

  被取保候审。本案移送审核检查起诉后,周律师第一时间向检察院申请阅卷,向检察院提出书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

  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案发后,杨某已经退缴违法来得到的6 万余元,并向某公司赔偿 10 万元且获得公司谅解。

  杨某系自首,杨某的行为对公司的廉政管理造成一定影响,公司并没有直接经济损失,

  【办案结果】被告人杨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023年3月开始,孙某某在明知自己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在本市厚街镇非法销售汽油,至案发时共计销售数额约22.9万元。同年6月2日,公安机关在厚街镇兴元路将孙某某抓获,现场缴获作案车辆和加油工具一批,并以孙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将其刑事拘留。归案后,孙某某退缴违法来得到的7500元。

  周律师接受家属委托后,马上会见当事人,充分了解案情后,执业十数年的周律师判断孙某某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而符合危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并向孙某某分析了危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考虑到孙某某归案后积极退赃退赔、认罪认罚,且家中尚有两个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及年迈父母需要赡养,有极大的可能争取缓刑。在告知当事人有争取缓刑的空间之后,嫌疑犯孙某某表示同意周律师的辩护方案。

  周律师结合当事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向侦查机关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并顺利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亦通过与检察机关积极沟通顺利取保候审。

  审查起诉阶段,周律师与检察院与承办检察官多次会面,就案件事实以及嫌疑犯的家庭情况与检察官沟通,最终检察院采纳周律师的法律建议,认定嫌疑犯孙某某构成危险作业罪,并结合嫌疑犯的情况作出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书案号:【东二区检刑不诉【2024】774号】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来得到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很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来得到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法规】罪的量刑根据详细情况而定,基础量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重情节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周乃文律师介入案件后,多次会见肖某某,了解到肖某某与女孩相识后的聊天记录,发现其中大量内容体现出双方友好互动,女孩主动搬入住处等行为也表明彼此间有一定信任基础。同时,详细勘查案发现场,虽现场无直接证明性行为违背女方意志的物证,但通过旁边的环境和物品状态分析,寻找可能的线索。此外,周律师还调查女孩的社交关系和生活背景,排除有几率存在的诬告动机。

  在与检察院沟通中,周乃文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从多个角度展开严谨论证。强调肖某某与女孩此前的相处模式,指出双方在自愿基础上建立密切关系,质疑女孩指控的合理性。同时,依据刑法中罪的构成要件,精确指出本案现有证据没办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无法确凿证明肖某某违背女方意志实施性行为。

  公正裁决彰显法律价值:检察院经审慎审查,最大限度地考虑周乃文律师提交的证据和法律意见,最终认为指控肖某某罪的证据不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一结果不仅让肖某某重获自由,避免错案发生,也体现法律对事实和证据的尊重,彰显司法公正,为类似案件的辩护和处理提供了参考范例。

  在每一个案件中,法律人都肩负着还原事实、守护公正的使命,只有通过不懈的努力和专业的付出,才能让法律的天平不偏不倚,让每一个当事人都可以感觉到法律的公正与温暖。

  彭某与女友原本处于恋爱关系之中,平日里感情尚可。案发当日,两人独处时发生了性关系。然而,事后女方却以遭受为由报警,彭某随即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这一突如其来的变故,让彭某的家人陷入极度的恐慌与焦虑之中。在焦急万分的情况下,彭某家人慕名找到了周律师。

  【法律法规】罪的量刑根据详细情况而定,基础量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重情节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周律师介入案件后,多次会见彭某,通过与彭某的深入交流,周律师了解到,在双方发生性关系时,女方虽有半推半就的表现,但这并不等同于违背其意愿。在恋爱关系的背景下,情侣之间的互动往往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和亲昵性,这种半推半就的行为在亲密关系中有时可能是一种情感互动的表现,而非明确的拒绝。

  为了进一步证实自己的观点,周律师收集了一些能够证明彭某与女友恋爱关系的证据,包括两人日常的聊天记录、共同出游的照片、社交平台上的互动记录以及双方共同朋友的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充分展示了两人恋爱关系的亲密程度和稳定能力,从侧面反映出此次性行为不太可能是在违背女方意愿的情况下发生的。

  随后,周律师及时与检察机关做沟通。在沟通过程中,周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一份详细且专业的法律文书。文书中精确指出,依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凿证明彭某存在违背女方意志实施的行为。他强调,在恋爱关系中判断性行为是否构成,不能仅仅依据女方半推半就的表面行为,而应当考虑双方的关系、行为发生时的具体情境、前后的互动表现等多方面因素。同时,周律师还结合相关的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案例,深入浅出地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建议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办案结果】检察机关格外的重视周律师提交的意见和证据,经过严谨的审查和讨论,最终接受了周律师的建议,依法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决定。这一决定让彭某重获自由,也让他的家人悬着的心终于落了地。

  【案情简介】2011年某月某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和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来到被害人谭某某租住的位于本市某某镇某某房间拿衣服,并在该房内和谭聊天。期间,王某某以谈事情为由将谭某某骗至该楼顶层楼梯间处,随后将谭按倒在地,强行与谭发生性关系。当日,公安人员抓获王某某。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罪将王某某起诉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罪的量刑根据详细情况而定,基础量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重情节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律师核心辩护观点】王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周乃文律师团队作为其辩护人。周律师会见王某某,阅卷、分析案情,积极准备辩护工作,提出如下辩护要点:一、被告人与被害人在案发前已经认识,其犯罪行为无预谋,系在遭受被害人男朋友“侮辱”后一时冲动所致。二、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时并未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对被害人实施行为,只是将被害人按倒在地,受害人没有明显反抗。三、被告人王某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被告人王某某以往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是初犯、偶犯。五、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积极主动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

  【办案结果】被告人王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罪,依法应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罪对被告人王某某定罪处罚,罪名成立,本院已于支持。采用周乃文律师辩护观点,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判决情况】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7日作出(2011)东三中法少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

  【案情回顾】2018年12月23日中午,被告人张某在东莞市长安镇,以给看动画片为诱饵,对8岁的被害人史某涵实施猥亵,手伸进其内裤摸臀部,后又将史某涵带至不同地点多次实施类似行为。史父经群众提醒后当场发现并报案,张某被羁押、刑事拘留并逮捕。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犯猥亵儿童罪,且具有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加重情节。庭审中,张某表示认罪,但辩称猥亵时无他人在场看到。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有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等情形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3条规定,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犯罪,可以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对于列举之外场所实施性侵害犯罪的,要求场所具有相对公开性,且有其他多人在场。

  【律师核心辩护观点】周乃文律师认为加重情节证据不足:案发现场为相对隐蔽的巷子,虽有两名小孩在场,但不能确定为非本案受害人,即不能认定为有其他多人在场,公诉机关指控的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这一加重处罚情节证据不足。1、猥亵次数存疑: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此前也曾猥亵被害人,仅有被害人陈述,证据不够充分。2、初偶犯及认罪态度:张某没有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归案后一直认罪悔罪。

  【办案结果】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周乃文律师部分辩护意见,认定公诉机关指控张某具有当众猥亵儿童的加重情节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最终,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案号:(2019)粤1972刑初129号;相较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加重情节下五年起步的量刑,实现了大幅轻判,周乃文律师的辩护工作取得成功。

  历经艰辛努力,涉嫌罪的谷某取保候审平安归来。法律的公正得以彰显,未来之路漫长。愿谷某在菩萨的庇佑下,深刻反思,改邪归正,开启全新的人生篇章。

  【案情回顾】2022年,东莞市公安局对刘某某被案展开侦查,嫌疑犯谷某(2006年1月2日出生,湖南耒阳人,无业)涉案其中。在侦查过程中,案件进入关键的审查逮捕环节。

  【法律法规】罪,指的是违背妇女意志,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对于不满十四周岁的,更是以论处,且从重处罚。

  【律师核心辩护观点】周乃文律师接受谷某家属委托后,迅速开展会见工作。并与公安机关积极沟通;另一方面,仔细研究谷某的具体情形,依据法律规定寻找取保候审的切入点。

  周乃文律师向公安机关提出,目前证据尚不足以支持对谷某批准逮捕。从证据链条完整性来看,存在关键证据缺失或不充分的问题,无法确凿证明谷某实施了行为。

  【办案结果】经检察机关逮捕科的审查,决定对谷某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于2022年7月15日决定对谷某取保候审,取保案号为【东公取保字[2022]322696号】,期限自该日起算,谷某按要求交纳保证金壹仟元整。此次取保候审的成功办理,为谷某后续的辩护工作争取了有利时机,也充分体现了周乃文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对当事人权益的有力维护。

  此案是逮捕之后才接受委托的,能排除重重障碍,推翻现有的证据,成功办理的取保候审,真心不容易。还好平安归来,和家人一起过年,团团圆圆。

  【案情回顾】1998年6月10日出生的张某,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某村门寨组,因涉嫌引诱、介绍卖淫罪,于2022年9月28日被拘留,关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在案件侦查和审查起诉过程中,拘留到逮捕张某长期处在羁押状态,整整四个月。

  【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若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应立案追诉:1.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如果你多次参与或促成他人的卖淫行为,就达到了立案的标准。2.涉及未成年人,特别是已满十四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的。保护未成年人是法律的重要原则,因此,利用或促成未成年人卖淫将受到严厉打击。3.被引诱、容留、介绍的人患有严重性病,如艾滋病、梅毒、淋病等。

  【律师核心辩护观点】案件逮捕后,周乃文律师接受家属的委托,多次会见嫌疑犯张某,并一直与办案机关沟通提出,虽然张某涉嫌引诱、介绍卖淫罪,但现有证据对于其具体犯罪情节和危害程度的证明存在一定局限性,不能充分证实张某有罪,对于介绍卖淫的立案标准不能够满足,始终没充足的证据证明他介绍二人以上,而介绍的对像也不是未成年,没有严重的性病,因此不能确定张某是有罪的。

  【办案结果】经过周乃文律师的努力,公安机关依据有关规定法律规定,决定对张某予以释放。2023年1月,张某收到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出具的释放证明书【东二看释字[2023]0004号】,终于重获自由。此次成功辩护体现了周乃文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对法律规定的精准把握和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维护。

  【案情回顾】1988年5月25日出生的王某,户籍位于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某组。2023年2月19日,王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拘留,关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据公诉机关指控,王某存在介绍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

  【法律法规及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介绍卖淫罪的立案标准最重要的包含: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被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其他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等。

  【律师核心辩护观点】周乃文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展开深入调查。在辩护过程中,紧紧抓住立案标准中的关键核心点提出有力观点:首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王某介绍卖淫的人次达到二人次以上,仅有的线索和证人证言指向模糊,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其次,没有一点证据说明王某所介绍的人员存在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患有艾滋病、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情况;此外,不存在别的应当追究王某刑事责任的情形。综合看来,王某的行为不符合介绍卖淫罪的立案标准,不应认定其有罪,应当予以无罪释放。

  【办案结果】经过周乃文律师的不懈努力和据理力争,公安机关最终采纳了周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变更强制措施,对王某予以释放。2023年2月20日,王某收到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出具的释放证明书【东二看释字[2023]0900号】,成功重获自由。此次成功辩护彰显了周乃文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精准把握法律要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专业能力。

  本案诈骗十三万的嫌疑人被取保释放,核心是赔偿131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时候机会是争取而来的,并不是说犯罪了,就一定要判实体刑。

  【案情回顾】2022年,钟某涉嫌诈骗,涉案金额达十三万元。2022年6月23日,钟某被拘留。在案件侦查阶段,

  【法律法规】诈骗罪量刑标准如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很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核心辩护观点】周乃文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且根据现有证据,对于钟某构成诈骗罪的证据存在一定不利,证据是充足的了,所以只能从获取被害人谅解这一方面着手,且认罪认罚,在对被害人进行足额赔偿并取得谅解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明显降低。同时,钟某本人认罪悔罪态度良好,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的相关法律规定。

  【办案结果】经周乃文律师的努力,检察院对钟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22年7月29日,公安机关决定对钟某取保候审,同日钟某被释放。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重获自由。

  【案情回顾】某年4月24日,被告人陈某伙同李某(另案处理),由陈某伪造李某身份资料,以李某名义向东莞市万江区建设银行申办龙卡汽车信用卡,用于购买汽车后未归还贷款。第二年5月1日1时许,陈某经他人介绍在广州市天河区与被害人陈某玲进行易。因不满服务态度,陈某将陈某玲手脚捆绑,遭反抗后对其殴打致轻微伤,抢走现金23000元、黄金戒指等物品,还威胁其说出支付宝和银行卡密码,转走相应钱款。5月13日,陈某被抓获归案。

  【法律规定】公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指控陈某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抢劫罪。信用卡诈骗罪涉及使用伪造资料骗领信用卡等行为,法定刑5年以上;抢劫罪则指以暴力、胁迫等方法抢劫公私财物,法定刑3到10年,数罪并罚的线年以上。

  、信用卡诈骗罪证据层面:辩护人周乃文指出,现有证据仅能证实同案人李某以本人名义申领信用卡,并使用信用卡贷款购买了本人名下的汽车,后未归还贷款。虽然陈某参与了前期伪造身份资料申办信用卡的环节,但从证据链完整性来看,缺乏直接、确凿的证据证明陈某在后续信用卡使用、透支以及拒不还款等关键行为中起到了决定性作用,没办法形成完整且排他的证据链条来认定陈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此该项指控证据不足,不应成立。

  、抢劫罪事实认定层面:抢劫现金数额:被告人陈某辩称抢劫的现金只有人民币3300元,辩护人周乃文认为,结合陈某的供述和相关证据之间的印证情况,虽然公诉机关指控抢劫现金为23000元,但缺乏足够精确、有力的证据支撑该较大数额,从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出发,应认定抢劫现金数额为3300元。手机银行转账数额: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通过手机转走被害人手机银行账户里的3000元不应算入抢劫数额。理由是,从现有证据和陈某的供述来看,并无充分证据显示陈某是通过暴力、胁迫等典型的抢劫手段迫使被害人说出手机银行密码,有可能存在别的情形导致密码被获取,因此该3000元的获取方式不符合抢劫罪中对财物获取手段的严格界定,不应算入抢劫数额。

  、量刑情节层面:辩护人强调,被告人陈某是初犯、偶犯,此前并无犯罪前科,此次犯罪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在归案后,陈某具有坦白情节,如实供述了自己参与的相关犯罪事实,使得案件能够较为顺利地查明。并且部分赃款、赃物已被缴获并发还被害人,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降低了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基于以上情节,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3300元等财物,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穗天法刑初字第1565号;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时责令继续追缴违法来得到的发还被害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在东莞的话,数额较大的标准:一般诈骗为6000元,电信网络诈骗为3000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很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张某家属委托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原南天星】周乃文律师后,我们去看守所会见了张某,了解到张某已经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承认了诈骗四宗。核心是要谅解,案件的受害人有的在外省,经过不懈努力,终于拿到四名被害人的谅解。加上张某是未成年人,积极认罪悔罪,是初犯,最终帮其争取到了不起诉。张某在被拘留91天后释放。

  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张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东一区检未数制不诉(2019)37号】。

  2016年开始,黄某与同伙多次以合作做工程需要采购帐篷为名骗被害人汇款,具体犯罪事实如下:2016年6月14日20时30分许,嫌疑犯黄某及其同伙假装需要做水电工程的名义骗得被害人梁某成的信任,次日黄等人要求梁向其同伙订购军用帐缝,并提前支付货款,骗得梁支付9000元至黄等人控制的账户内;2017年2月28日19时30分许,嫌疑犯黄某及其同伙冒充塘厦镇武装部“赵部长”的身份并假装需要做装修工程的名义骗得被害人刘某益的信任,次日黄等人要求刘向其同伙订购军用帐逢与发动机,并提前支付货款,骗得刘支付5000元至黄等人控制的账户内。后黄某于2017年3月2日从其控制的账户内取走2500元;2017年3月6日17时许,嫌疑犯黄某及其同伙冒充东莞第三人民法院“赵部长”的身份并假装需要做水电工程的名义骗得被害人黄某良的信任,次日黄某等人要求黄某良向其同伙订购军用帐逢,并提前支付货款,骗得黄某良支付15990元至黄某等人控制的账户内。破案后,被骗财物未能起回。

  6000元,电信网络诈骗为3000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黄某家属委托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原南天星】周乃文律师后,我们去看守所会见了黄某,了解到黄某一直是全盘否认,辩解没有诈骗过。只承认在村里其老婆开了个小店,其经常帮助别人套现。律师为其做无罪辩护,认为,公安认定黄某和其他人是同伙证据不足,黄某不认识本案的诈骗份子,诈骗份子也只是指认在黄某这里有刷卡套现。和黄某说的是吻合的。虽然客观上黄某协助转移了诈骗款项,但是其没有诈骗的故意,也不知道该款项为诈骗资金,因此不构成犯罪。

  260天后,案件不起诉,黄某被释放。最后检察院赔偿了黄某的损失。案号:【东三区检刑不诉[2018〕18号】

  袁家二姐和弟弟被刑事立案,涉嫌诈骗罪,且涉案金额巨大。一旦罪名成立,按照有关规定法律规定,他们将面临三至十年的有期徒刑。案件缘起于一系列交易活动,家属在咨询后对周乃文律师团队予以充分信任,委托其介入案件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很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袁家二姐和弟弟与交易相对方之间是基于真实的交易意图开展活动,双方签订有相关合同,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过程均遵循一定的商业逻辑和交易习惯,不存在以欺骗手段诱使对方交付财物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交易行为虽存在一定争议,但本质上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范畴,不应简单认定为刑事诈骗。原合同资料是还原交易真实情况的重要依据,完善合同资料能够清晰呈现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交易目的、交易流程等关键信息。人证可以从第三方角度对交易过程、当事人的行为和意思表示等予以证实,增强事实认定的可信度。物证则能够直观地反映交易的真实的情况,如交付的货物、支付的凭证等。通过收集和完善这些证据,可构建起完整、有力的证据链条,为当事人的行为提供较为合理、合法的解释,从而有力地反驳诈骗指控。

  2、本案还有一个核心点就是:家属配合去完善原合同的资料、人证、物证,并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出具了有力的法律意见书;今天两姐弟终于成功获取保候审。我们开心之余也如释重负,家属殷切期盼之压也缷下了。也谢谢家属的信任和配合!

  办案结果】经过周乃文律师团队的不懈努力,通过对案件定性争议的有力阐述、证据的完善以及与办案机关的积极有效沟通,最终成功为袁家二姐和弟弟争取到取保候审。律师团队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精准的处理方案,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赢得了家属的高度认可与信任。

  案号:东看释字【2019】1012号 、东看释字【2019】1011号。

  前言】在法律的浩瀚星空中,刑事辩护领域犹如一片深邃而复杂的宇宙,其中,律师无疑是最耀眼且肩负重任的星辰。他们以专业为剑,以法律为盾,在黑暗与光明的交锋中,为当事人撑起一片公平正义的天空。

  2020年4月28日拘留。廖某某被指在业务往来中,通过虚构部分事实,获取合作方财物,合作方认为其行为构成诈骗并报案。案件办理期间,廖某某的家人远在北方,无法及时协助处理相关事宜,且其身份证被民警扣押。律师在大晚上前往东城派出所为廖某某办理取保手续,还需让民警出具证明,以便为廖某某安排酒店。

  律师多次会见廖某某后提出,首先,廖某某虽存在虚构部分事实的情况,但在业务往来中有一定的履约行为,不能单纯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次,廖某某所涉金额及情节,尚未达到构成诈骗罪的严重程度,更多属于民事欺诈范畴。并且,律师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提出廖某某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积极为其申请取保。

  2020年7月22日决定对廖某某予以释放。廖某某得以恢复自由,律师成功办理了这一案件。

  2021年10月26日被拘留,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在被逮捕后,家属委托周乃文律师介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五条关于取保候审及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

  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原南天星】周乃文律师提出:1. 低危险性:罗某某系初犯,无前科,主观恶性小,在押期间表现良好,取保后不会危害社会,且能保证随传随到。2、

  3. 家庭因素罗某某家庭特殊,家中老人需照顾,子女年幼需陪伴,取保候审利于家庭稳定。

  2022年4月14日,罗某某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获释,家属对律师表示感谢。

  前言】在刑事诉讼的舞台上,律师的角色至关重要,他们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坚定捍卫者。从嫌疑犯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那一刻起,律师便迅速介入,为其提供至关重要的法律帮助。这不仅仅是简单的答疑解惑,更是在嫌疑人最无助、最迷茫的时刻,给予他们盼望与力量,让他们了解自己并非孤立无援

  12万 - 40万不等的茶水费,涉嫌诈骗罪。甘某某起初已有辩护人,后另行委托周乃文律师。该案由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过程中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诈骗罪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法律刑

  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原南天星】周乃文律师在接手案件后,深入研究案情,收集证据,提出有力辩护观点。一方面,强调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比较小,其参与程度、获利分配等方面与其他被告存在一定的差异,不应被认定为主要犯罪人员。另一方面,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指出甘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积极退赃,主动弥补被害人损失,有着非常明显的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

  1万元。甘某某成功争取到缓,案号为【刑(2022)粤1972刑初1128号】,无需入狱服刑,极大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案人员家属也对周乃文律师的专业能力表示认可,虽因法律规定无法在二审阶段聘请其代理同案犯,但也从侧面反映出周乃文律师在本案辩护中的出色表现。

  1954年12月02日出生,湖北省襄阳市老河口市人。2020年9月29日,柳某因涉嫌盗窃案被拘留。据指控,柳某在某场所实施了盗窃行为,相关物品价值达到一定数额,案件进入刑事侦查程序。

  数额较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若存在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情形,即便数额未达较大标准,也按此量刑幅度处罚。数额巨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原南天星】周乃文律师介入案件后,经过多次会见柳某某,做了法律意见书,提出无法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柳某实施了盗窃行为,部分证据关联性不足;二是指控的被盗物品价值认定存在争议,鉴别判定程序和标准存在可质疑之处;三是柳某并无盗窃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可能是出于误解或其他非犯罪意图。

  2020年10月23日决定对柳某予以释放,柳某重获自由。(东二看释字(2020)4506号)

  贫困不应成为违法犯罪的理由,人需坚守法律底线,即便身处困境也应通过合法途径处理问题。一时贪念可能会引起难以处理的后果,触犯法律将失去自由并背负犯罪记录。

  案情回顾】2017年11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来到东莞市大岭山镇马蹄岗某服装厂应聘并入住该厂二楼宿舍。见宿舍内无人,陈某萍盗走被害人陆某的现金以及被害人朱某的财物。接着,陈某又来到工厂四楼宿舍,盗走被害人胡某的现金200元。随后陈某逃至工厂附近时被群众抓获,当场缴获现金4300元。破案后,被盗财物已发还三名被害人,被告人陈某另赔偿三名被害人各600元并取得谅解。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中陈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律师核心辩护观点】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原南天星】周乃文律师指出,被告人陈某具有诸多从轻处罚情节。其一,陈某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系初犯,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比较小;其二,陈某家庭困难,可能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影响了其行为选择;其三,陈某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这表明其有真诚的悔悟表现,且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弥补了被害人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从轻辩护意见,同时认为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陈某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过重,不予采纳。最终,依照有关规定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1000元,刑期自2017年11月16日起至2018年2月15日止。这一判决结果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彰显了周乃文律师等在辩护过程中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

  】刑事辩护律师是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他们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在推动着司法公正的实现。在每一个刑事案件中,他们都用自己的专业、智慧和勇气,诠释着法律的尊严和价值。当我们身处困境,面临刑事指控时,律师就是那束照亮黑暗的光,引领我们走向正义的彼岸。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很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7条的但书条款的规定,认为周某武的行为能不做犯罪处理、不要需刑事处罚。并形成专业的法律文书,多次和办案机关沟通。

  2021年3月4日终于获得不起诉的决定,也就没有案底。子孙三代当兵或从政不受该案的影响。

  2021年9月24日12时许,谭某在本市大朗镇松佛路某广场工地内,将被害单位的四根电缆线时许,谭某在本市大朗镇松佛路某广场工地内,将被害单位的一捆电线时许,在本市大朗镇松佛路某广场工地内,将被害单位的一卷电缆线元)盗走,后被工地工人在附近抓获。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很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1年12月15日,谭某盗窃案件进入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审核检查起诉,律师为其提交了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并多次与检察官沟通。我们大家都认为,谭某虽然属于多次盗窃,依法构成犯罪,但是其犯罪情节较轻,盗窃财物金额不大,积极赔偿了被害单位的损失并获得谅解。加上,其是第一次犯错,年事已高,身体患有各种疾病(提交了病历资料证实),符合罪轻不起诉的条件。

  最终检察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不起诉。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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