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控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控制法令》有关法律法规,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控制清单》(见附件1),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同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号(《关于对磷酸三丁酯施行暂时出口控制的公告》)等11个公告(见附件2)废止;商务部、国家暗码局、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3号(《关于发布商用暗码进口答应清单、出口控制清单和相关办理办法的公告》)所附《商用暗码出口控制清单》及商用暗码出口答应程序相关联的内容不再适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控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控制法令》有关法律法规,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控制清单》(见附件1),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同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号(《关于对磷酸三丁酯施行暂时出口控制的公告》)等11个公告(见附件2)废止;商务部、国家暗码局、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3号(《关于发布商用暗码进口答应清单、出口控制清单和相关办理办法的公告》)所附《商用暗码出口控制清单》及商用暗码出口答应程序相关联的内容不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