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23年2月27日,本院依据请求人童文武的请求裁决受理绍兴巨星劳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绍兴巨星劳务有限公司系绍兴市越城区商场监督管理局挂号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
管理人经查询,到2024年8月28日,债款人绍兴巨星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无任何财物,已承认负债总金额算计为666143.69元,已属严峻资不抵债,且相关权利人未提出宽和或重整请求。
管理人以为在绍兴巨星劳务有限公司严峻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款的情况下,已不存在宣告破产的妨碍事由,故向本院请求宣告绍兴巨星劳务有限公司破产。
本院以为,债款人绍兴巨星劳务有限公司在被请求破产清算前就其所负债款长时间未能清偿。经管理人查询,债款人绍兴巨星劳务有限公司已资不抵债。另绍兴巨星劳务有限公司已中止经营,亦未提出破产宽和或重整请求,依法应宣告破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我院于2024年9月5日裁决宣告绍兴巨星劳务有限公司破产。